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辖终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1039号穗都大厦1栋101室、201室、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日,上诉人与深圳市五福传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传家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广核研究院中山科研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居间合同》。被上诉人以该合同中上诉人合伙人的身份起诉上诉人,则被上诉人应当受该合同管辖权约定约束。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仲裁管辖:“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争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五福传家公司)所有地或乙方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五福传家公司所有地为深圳市罗湖区,该区域内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深圳国际仲裁院,本案应当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审理,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居间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五福传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在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五福传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不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纠纷管辖不受该《居间合同》约定约束。
综上,上诉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袁 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