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1民初2352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对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1081民初2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述裁定书的第一页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4945.37元(已减半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