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1民初2352号之一
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1039号穗都大厦1栋101、201、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天鹅洲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