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景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宇,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景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塘坨村东。
法定代表人:运向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景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围绕造林施工费支付的条件这一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津翠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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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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