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3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小闫村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占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立莉,天津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20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碧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德明
审判员  郝 真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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