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9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商初字第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管华。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管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