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2646号
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永春路以西华天国际大厦601-611、701-725、801-825。
法定代表人:廖映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鲁东,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鲁东、陈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97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潍坊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潍劳人仲案字[2020]第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裁决内容错误,请予以撤销,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应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第一,上述裁决书系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作出错误裁决,应依法予以撤销。第二,依据案件事实,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应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市政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在市政设计研究院处从事工程设计及辅助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2号楼。劳动合同签订后,***开始为市政设计研究院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到期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一方,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第一,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976元;根据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书,市政设计研究院与***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9日的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976元(4150÷21.75×8+4150+5150+4150)。第二,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元,根据***提交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市政设计研究院2019年分六个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每月1500元,跟随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份工资发放。另外根据***与市政设计研究院处股东刘鹏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市政设计研究院股东刘鹏告知***应发的工资奖金都不会落下,因此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元。第三,诉讼费用由市政设计研究院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市政设计研究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潍劳人仲案字[2020]第85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因拒绝续签,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并未拒签劳动合同,而是市政设计研究院违法辞退***。
***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0)鲁07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与***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市政设计研究院违法辞退***。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系***拒绝签署劳动合同。
2.银行明细一宗,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2019年分六个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每月1500元,跟随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工资发放,以及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或相关约定。
3.***与市政设计研究院处股东刘鹏的微信聊天记录、通信业务账单、市政设计研究院企业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股东刘鹏告知***应发的工资奖金都不会落下,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年终奖。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市政设计研究院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交的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经当事人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信业务账单、企业信息查询,可以相互印证,市政设计研究院虽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提交,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与市政设计研究院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至2019年11月29日,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向***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市政设计研究院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主张的工资差额14976元与其工资发放情况基本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要求市政设计研究院支付年终奖,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工资、奖金的具体内容,***亦未就年终奖的发放依据及具体数额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要求支付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4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