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永春路以西华天国际大厦601-611、701-725、801-825。
法定代表人:廖映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坤,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0)鲁079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4,976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错误,请予以撤销,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一、潍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收到该民事判决,判决内容错误,该判决书系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作出错误裁决,应依法予以撤销。二、依据案件事实,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工程设计及辅助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2号楼。劳动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开始为上诉人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到期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不应支付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97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市政设计研究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潍劳人仲案字[2020]第85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因拒绝续签,市政设计研究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并未拒签劳动合同,而是市政设计研究院违法辞退***。
***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0)鲁07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与***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市政设计研究院违法辞退***。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系***拒绝签署劳动合同。
2.银行明细一宗,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2019年分六个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每月1500元,跟随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工资发放,以及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或相关约定。
3.***与市政设计研究院处股东刘鹏的微信聊天记录、通信业务账单、市政设计研究院企业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市政设计研究院股东刘鹏告知***应发的工资奖金都不会落下,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支付***年终奖。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与市政设计研究院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至2019年11月29日,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市政设计研究院应当向***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市政设计研究院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主张的工资差额14976元与其工资发放情况基本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要求市政设计研究院支付年终奖,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工资、奖金的具体内容,***亦未就年终奖的发放依据及具体数额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要求支付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4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的事实,上诉人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宗明
审 判 员 邵 淼
审 判 员 刘宇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峰
书 记 员 刘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