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商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效力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判决、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销原审判决、撤回其在原审中对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作为民事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亦予同意,***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初字第93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迟文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