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1-23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思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克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为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120900、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出票人为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武平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文灶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黄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