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终字第5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宇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8595-8。
法定代表人官克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如出现争议,可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如出现争议,可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XX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