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民初140号
原告:纪金峨,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然,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郑雪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芝辉,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天桂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F1D98P。
法定代表人:曹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471866417B。
法定代表人:石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可洋、李春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金峨、***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上饶市广丰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纪金峨、***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上饶市广丰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事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金峨、***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上饶市广丰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金峨、***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上饶市广丰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洪晓芳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