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4执1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中村乡中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24000013428.
负责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商事仲裁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6)衢仲调字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60000元;被执行人被告开化县中村水电站负担仲裁费用3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向被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有银行存款38.33元,无扣划意义。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发电收益每年扣划后将统一进行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8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尚欠款63350元、执行费850.25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开化县中村水电站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24执1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余雪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