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向荣,经理。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村水电站,住所地:开化县中村乡中村村。
法定代表人:彭春留,站长。
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化县中村水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开化县中村水电站作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在开化县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在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衢州仲裁委员会(2016)衢仲调字第3号调解书由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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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