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52387287M(6-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旭,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5881170300。
法定代表人:宋国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西街西湖家园4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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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刘振影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晓航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