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24财保189号
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5238728M。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西街西湖家园4号楼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057410457E。
法定代表人:李兵,职务:总经理。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未结算的工程款2607245元予以冻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815812019230603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607245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