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94民初48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城关村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823691939。
法定代表人:路建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其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