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874号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32235592,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823691939,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城关村61号。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圆坤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徐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
书记员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