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3民初45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县**镇平安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M6T55X。
法定代表人:**千,经理。
被告:**县******村民委员会,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