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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3民初45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县**镇平安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M6T55X。 法定代表人:**千,经理。 被告:**县******村民委员会,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