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946号
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师事务所)与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置业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同年7月14日,同(2020)粤0113民初954号广州原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适设计公司)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建筑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设计费161904.5元及逾期违约金65085.61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设计费1254038元及逾期违约金290936.82元(自2019年7月2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以上暂共计为1771964.9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80504B),约定由原告承担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工程设计服务,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设计服务,并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在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尚拖欠原告首期设计费161904.5元、第二期设计费1254038元。根据双方合同第三条规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所请。
被告**天成置业公司辩称,1.诉请部分要求法庭驳回。2.原告作出了框架设计后所有东西拿去报审,报审通过后盖章,然后去住建局报建才符合付款条件。合同第二条约定,内容分为两个大部分,两大部分必须由广州原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通过设计才能做下一步工程,因此本案中原告没有做过任何东西。我方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开展工作,更不应该向我方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5月,发包人**天成置业公司(甲方)与设计人***建筑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80504B),该合同上方页眉处均记载“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DXC合字(2018)-SJ第001号】”。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二条,委托设计工作内容。为根据原适设计公司提供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进行以下的设计工作:1.方案扩初设计: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方案册,并调整至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方案审批通过。2.施工图设计:乙方负责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户型装修平面图,并协助甲方完成总规划报建和单体报建的配合设计,完善建筑单体方案和单体方案报建图。乙方负责完成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地下室通风、消防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预留、预埋弱点(智能化)管线及洞口设计。乙方负责完成对园林景观设计单位扩初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园林景观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建筑、机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相关施工图设计的调整工作。乙方负责小区内管网的综合设计,配合甲方有可能另行委托的供电、给水等设计。各专项设计如政府无强制性要求委托专业设计,则乙方应完成该部分的全部设计工作,并要满足报审和施工的要求,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针对政府强制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对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的研究。乙方应负责审核房型面积和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若有调整,需重新核算相应指标。3.负责地块1-5上部建筑外里面的设计及效果图。4.具体设计工作内容详见合同签订双方后确认的《设计任务书》。第四条,设计进度。乙方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对设计图纸提交时间的要求。注:以上工作时间为日历天,甲乙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75日历天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时间可顺延),阶段性设计计划,单体报建获规划许可证后7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地块地形电子文档、地块红线图电子文档、规划设计要点文件、项目定位报告及策划书、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等。3.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及时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八条、设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收费标准及内容,本合同设计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标准如下:1.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地块1估算设计费1327832元,地块2估算设计费231576元,地块3估算设计费2043662元,地块4估算设计费1587760元,地块5估算设计费1079360元,共计6270190元。2.根据上述标准设计费总额暂定为627.0190万元,最终依照实际设计面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结清余下设计费,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二)付款方式。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94.0529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你诶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即219.4567万元。4.在本项目主体全部封顶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即人民币125.4038万元。5.其余设计费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设计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包括郑宜、***等工程师。
2018年6月19日,***建筑师事务所向**天成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第一阶段款项778624.50元。2018年7月10日,**天成置业公司向***建筑师事务所转账支付778624.50元。2018年7月11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的金额为778624.20元的发票。
2018年9月27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建筑规划报建图J-000~J-004(共5张)、案件数据信息标准(地块一、二、三)。2018年9月28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地块一、二建筑规划报建总平面彩图J-001,地块三建筑规划报建总平面彩图J-001。2018年10月19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地块一、二、三的建筑规划报建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2018年10月24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地块四、五的建筑规划报建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2018年12月12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地块一、二、三、四的建筑规划报建图。2019年1月15日,**天成置业公司签收***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地块一、二、三、四的建筑规划报建图。
2018年1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153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送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一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提及报审方案单体设计与总平面方案。2018年1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161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送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提及报审方案单体设计与总平面方案。2018年11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280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二期工程(地块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2018年11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279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二期工程(地块五)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六社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发出《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一二)规划总平面方案送审函》,称上述地块,已完成总平面规划图方案设计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现申请对上报的总平面规划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资料清单中包括广州市国规局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规划报建总平面图、规划方案送审公函。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六社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发出《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三)规划总平面方案送审函》,称上述地块,已完成总平面规划图方案设计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现申请对上报的总平面规划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资料清单中包括广州市国规局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规划报建总平面图、规划方案送审公函。
2019年2月22日,***建筑师事务所向**天成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地块五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地块五第一阶段款项161904.50元。
另查明,关于原适设计公司与**天成置业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民初954号。该案中,原适设计公司与**天成置业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该合同上方页眉处均记载“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DXC合字(2018)-SJ第001号)”。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二条,委托设计工作内容。1.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用地红线内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地块1-5项目为商用的公寓项目,及附属配套设施并调整至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方案审批通过。2.工作成果:概念性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道路交通图、绿化空间图、园林景观特征分析、竖向分析图、表现规划及建筑空间剖面图、城市轮廓分析构思图、组团的建筑形态分析图、基本单体(户型)平面构思图、小区鸟瞰图。第四条,设计进度。乙方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对设计图纸提交时间的要求。注:以上工作时间为日历天,甲乙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45日历天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时间可顺延)。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地块地形电子文档、地块红线图电子文档、规划设计要点文件、项目定位报告及策划书、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等。3.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及时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八条、设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收费标准及内容,本合同设计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标准如下:1.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地块1估算设计费663916元,地块2估算设计费115788元,地块3估算设计费1021831元,地块4估算设计费793880元,地块5估算设计费539680元,共计3135095元。2.根据上述标准设计费总额暂定为313.5095万元,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二)付款方式。支付方式一:设计费形式支付: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47.0264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62.7019万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即109.7283万元。4.在本项目主体全部封顶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即人民币62.701万元。5.其余设计费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设计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二:设计费换购项目产品。上述两种设计费支付方式,可由设计人在项目的各个阶段自由选择,并且设计人应在各阶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明,设计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变更为支付方式一,收取已完成部分的各阶段设计费。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包括郑宜、***等工程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师事务所、原适设计公司与**天成置业公司的关系。
***建筑师事务所称***建筑师事务所与原适设计公司是合作关系,共同承揽了**天成置业公司发包的建筑设计工作。**天成置业公司则予以否认。本院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建筑师事务所的陈述具备高度可信性,应予采信。第一,***建筑师事务所与**天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适设计公司与**天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适合同)页眉处合同编号完全一致,合同体系、文字格式完全一致。第二,***合同及原适合同尾部的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完全一致。第三,原适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用地红线内的概念性规划设计,不包含施工图设计;***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原适设计公司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进行方案扩充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明显不一致。但是,原适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又完全一致(金额除外)。例如,原适合同付款条件第3项为施工图完成及审查通过,但是原适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施工图,可见,原适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另案合同***建筑师事务所履行完毕另案的合同义务。第四,原适合同的设计费用及各阶段设计费用恰巧为***合同的50%,比较原适设计公司及***建筑师事务所的工作量,原适设计公司的设计费明显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本院认为***建筑师事务所、原适设计公司共同承揽了**天成置业公司发包的建筑设计工作,且**天成置业公司亦知情。**天成置业公司称原适设计公司将部分合同内容擅自转包给***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未开展设计工作,明显与上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天成置业公司与***建筑师事务所之间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建筑师事务所主张的付款条件为以下条款“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94.0529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
就第1点的付款条件,***建筑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9日向**天成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第一阶段款项778624.50元;于2019年2月22日***建筑师事务所向**天成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地块五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地块五第一阶段款项161904.50元。就该项付款约定,合同已于2018年5月签订,***建筑师事务所已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及2019年2月22日提出付款申请,且**天成置业公司已收悉。故就第1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天成置业公司应支付设计费940529元,扣除**天成置业公司已先期支付的778624.50元后,**天成置业公司仍应于收到付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3月5日前)支付161904.50元设计费。
关于该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就上述设计费161904.50元,**天成置业公司2019年3月5日前未支付,应当从逾期之日2019年3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上述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明显超出法定范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且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就第2点的付款条件“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应理解为三个必要条件:第一,涉案地块应完成报建图;第二,该报建图经**天成置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第三,***建筑师事务所向**天成置业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在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内,报建图通常包含总平面图报建、单体平面图报建(平、立、剖),就本案合同履行而言,根据***建筑师事务所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签收单》,可证实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建筑师事务所已陆续交付涉案五地块的规划报建图;根据《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一二)规划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三)规划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可证实地块一二三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根据【2018】3153号、3161号、3279号、3280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均可反映出涉案地块已完成总平面方案与建筑单体方案。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五地块的报建图已完成。但是,***建筑师事务所主张的付款条件成就仍需上述报建图经**天成置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就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报建图已通过**天成置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故就该项条款的全额付款条件,尚未完全成就。但是,合同仍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结合***建筑师事务所提交的上述《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可见***建筑师事务所已完成报建图,但报建图仍多处需要修改及向消防、地铁、电力、水务等多机构发出咨询意见,结合***建筑师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量及工作结果,本院酌情认定***建筑师事务所完成该项阶段工作量的一半,并参照上述约定,由**天成置业公司支付一半的设计费用,即1254038元的50%,即627019元。
关于该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建筑师事务所主张从2019年7月2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称该时间为原适设计公司向**天成置业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设计款之日,本院认为该时间节点并非***建筑师事务所提出付款请求的时间,而是原适设计公司提出付款请求的时间,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0日,**天成置业公司首次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该时间节点应视为***建筑师事务所的付款请求送达至**天成置业公司,其后七个工作日内(2020年3月31日前)**天成置业公司仍未支付设计费,故**天成置业公司应当从逾期之日2020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上述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明显超出法定范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且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建筑师事务所其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天成置业公司抗辩认为***建筑师事务所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严重违约。本院认为,第一,合同约定“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75日历天内”,该时间非固定时间;第二,**天成置业公司从未催告***建筑师事务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均受领了***建筑师事务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可见**天成置业公司对***建筑师事务所的合同履行进度是认可的;第三,根据***建筑师事务所提交的微信,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发现**天成置业公司提交的红线图为西安坐标,而非广州坐标,可见**天成置业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如期提交地块红线图。综上,**天成置业公司称***建筑师事务所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设计费16190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904.5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6270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7019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8元(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1153元,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