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公司至今未向**天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任何报建图。二、因地块5不具备施工条件,至今仍未修改该地块位置,因此地块5根本不具备规划设计条件。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天成公司并未要求终止或者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第六条第(一)6款的约定判决**天成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费用是错误的。二审期间,**天成公司补充上诉意见:一、***公司始终未正式开始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工作。首先,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的磋商时期,***公司的代表郑宜称其设计团队参与过地铁12号线的设计,对于地铁设计相关的要求非常熟悉,而案涉项目均与地铁地块邻近,**天成公司因而轻信***公司能够解决后续规划设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因此与由广州原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适公司)找来的***公司以及原适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了达到原适公司以设计费换购项目产品的目的,双方将案涉工程设计内容拆分成两部分,分别与原适公司和***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合同体系、文字格式完全一致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次,由于案涉项目的五个地块与地铁4号、12号、12号支线等3条地铁线重叠较大,严重影响案涉项目的规划设计,**天成公司与用地单位原小谷围岛6条保留村直至现在仍与多方部门进行协调工作,申请对相关地块进行调整,以达到符合要求的设计条件。根据6条保留村于2020年3月18日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申请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可知,地块,地块BB0101614同约定的地块二)与地铁12号线A出口地块重叠185.2平方米而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申请该局对两个地块进行调整并合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关于申请地块编号BB0101613规划条件的复函》,对于该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核发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根据6条保留村于2020年9月16日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申请的《关于广州大学城中轴线南区BB0101840地块(番禺区BB0101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的申请》可知,BB0101840地块(即合同约定的地块五)与“方圆·大学时光”红线重叠,其西侧临时进出口的道路侵占在地块五内,且该地块无市政道路与之相连,因此向该局申请控规修正以解决以上问题。目前地块四与地块五的调整协调工作仍在进行中。在***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第41页中也记载了当时地块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是**天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双方工作沟通的群聊中发送了“20190107与设计会议主要内容记录”(参会人员有**天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公司的工作人员丘子为等人),提出了控规调改问题,讨论优先启动哪一地块的全面方案设计工作,请求给出设计方案建议等等。综上可见,案涉项目的五个地块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本不具备设计条件,***公司并未正式开始真正的设计工作。二、***公司交付的图纸并不具有设计内容,并非合同所要求交付的工作成果。由于案涉项目的五个地块与地铁用地存在较大的重叠,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主持召开了有双方及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根据该会议的指导精神,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大学城保留村的经济发展,抢在地铁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报备案涉发展项目,**天成公司按当时的规划指标以保留村的名义先行报审了总平面图。因此,在未正式开始设计工作的情况下,**天成公司将***公司交付的简单报建图纸以保留村的名义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报送,以达到抢占工期的目的。然而***公司交付的图纸只是简单的套图(即不具有原创设计内容的只是将项目名称进行更换的生搬硬套的图纸)。***公司与原适设计公司始终未真正开始提供设计服务,未能帮助**天成公司解决五个地块的规划问题,也未能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及设计方案。另外,**天成公司以保留村的名义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报审的方案只是“咨询服务”阶段的方案,并非真正的报建审批的总体规划及设计方案。由于**天成公司缺乏经验,对规划相关的规定不熟悉,恰巧当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是政府免费的咨询服务,因此**天成公司听从***公司的建议将其交付的报建图提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进行有关咨询,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也可以看出,报审的方案存在诸多问题,是还没有经过设计的简单报审方案。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服务,其请求**天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成公司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报审方案后,即可对案涉项目的地块进行控规调改,并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咨询反馈意见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全面进入方案设计工作。但因***公司无法提供解决方案及建议(从***公司一审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第79页中**天成公司工作人员**漩向***公司丘总、**发送的信息可知,对于**天成公司提出的问题,***公司无法作出回应足以证明该事实),因此设计工作无法继续推进。根据**天成公司与原适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首期设计费为总设计费的15%即470264元,**天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首期设计费为总设计费的15%即940529元,合计1410793元,**天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778624.5元。**天成公司在开始设计工作前就支付大额设计费,当然是需要***公司解决相关地块设计前期的一系列问题,但***公司不具备解决问题以及完成设计工作的能力,始终无法提供设计服务,其提供的所谓图纸对于**天成公司来说毫无价值,如再要求**天成公司支付一审判决所要求支付的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公司完成工作的价值明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相符。
***公司辩称,一、***公司与原适公司共同承揽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工作。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成果,**天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邮件记录、图纸签收文件等资料可知,双方一直就涉案工程设计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在**天成公司的指示下开展设计工作,按照**天成公司的要求对图纸与方案进行修改,双方共同前往政府部门咨询报建事宜,并陆续向政府部门提交各地块的设计方案图纸与光盘刻录文件。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及工作成果对设计费进行认定,于法于里有据。三、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约定**天成公司应根据***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天成公司需支付***公司已完成相关阶段设计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第八条具体约定了设计工作每个阶段中相应的设计费收费标准及付款比例。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决**天成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体现了公平正义。请求驳回**天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成公司向***公司支付首期设计费161904.5元及逾期违约金65085.61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2、**天成公司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1254038元及逾期违约金290936.82元(自2019年7月2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以上暂共计为1771964.93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5月,发包人**天成公司(甲方)与设计人***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80504B),该合同上方页眉处均记载“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DXC合字(2018)-SJ第001号)”。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二条,委托设计工作内容。为根据原适设计公司提供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进行以下的设计工作:1.方案扩初设计: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方案册,并调整至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方案审批通过。2.施工图设计:乙方负责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户型装修平面图,并协助甲方完成总规划报建和单体报建的配合设计,完善建筑单体方案和单体方案报建图。乙方负责完成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地下、地下室通风专业施工图设计,负责预留、预埋弱点(智能化)管线及洞口设计。乙方负责完成对园林景观设计单位扩初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园林景观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建筑、机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相关施工图设计的调整工作。乙方负责小区内管网的综合设计,配合甲方有可能另行委托的供电、给水等设计。各专项设计如政府无强制性要求委托专业设计,则乙方应完成该部分的全部设计工作,并要满足报审和施工的要求,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针对政府强制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对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的研究。乙方应负责审核房型面积和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若有调整,需重新核算相应指标。3.负责地块1-5上部建筑外里面的设计及效果图。4.具体设计工作内容详见合同签订双方后确认的《设计任务书》。第四条,设计进度。乙方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对设计图纸提交时间的要求。注:以上工作时间为日历天,甲乙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75日历天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时间可顺延),阶段性设计计划,单体报建获规划许可证后75天完成施工图设计。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地块地形电子文档、地块、地块红线图电子文档设计要点文件、项目定位报告及策划书、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等。3.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及时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八条、设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收费标准及内容,本合同设计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标准如下:1.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地块:地块1估算设计费1327832元,地块2估算设计费231576元,地块3估算设计费2043662元,地块4估算设计费1587760元,地块5估算设计费1079360元6270190元。2.根据上述标准设计费总额暂定为627.0190万元,最终依照实际设计面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结清余下设计费,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二)付款方式。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94.0529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即219.4567万元。4.在本项目主体全部封顶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即125.4038万元。5.其余设计费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设计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包括郑宜、***等工程师。
2018年6月19日,***公司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第一阶段款项778624.50元。2018年7月10日,**天成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778624.50元。2018年7月11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的金额为778624.20元的发票。
2018年9月27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建筑规划报建图J-000~J-004(共5张)、案件数据信息标准(地块(地块一、二、三)18年9月28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地块一、二建筑规划报建总平面彩图J-001,地块,地块三建筑规划报建总平面彩图J-00118年10月19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地块一、二、三的建筑规划报建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2018年10月24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地块四、五的建筑规划报建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2018年12月12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地块一、二、三、四的建筑规划报建图。2019年1月15日,**天成公司签收***公司交付的地块一、二、三、四的建筑规划报建图。
2018年1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153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送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一二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提及报审方案单体设计与总平面方案。2018年1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161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送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三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提及报审方案单体设计与总平面方案。2018年11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280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二期工程(地块(地块四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2018年11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穗国土规划咨询[2018]3279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风貌街的大学城乐天花园二期工程(地块(地块五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六社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发出《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一二总平面方案送审函》,称上述地块已完成总平面规划图方案设计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现申请对上报的总平面规划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资料清单中包括广州市国规局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规划报建总平面图、规划方案送审公函。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六社向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发出《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三总平面方案送审函》,称上述地块已完成总平面规划图方案设计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现申请对上报的总平面规划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资料清单中包括广州市国规局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规划报建总平面图、规划方案送审公函。
2019年2月22日,***公司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地块五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地块五第一阶段款项161904.5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关于原适公司与**天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民初954号。该案中,原适公司与**天成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该合同上方页眉处均记载“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DXC合字(2018)-SJ第001号)”。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二条,委托设计工作内容。1.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用地红线内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地块。地块1-5项目为商用的公寓项目属配套设施并调整至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方案审批通过。2.工作成果:概念性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道路交通图、绿化空间图、园林景观特征分析、竖向分析图、表现规划及建筑空间剖面图、城市轮廓分析构思图、组团的建筑形态分析图、基本单体(户型)平面构思图、小区鸟瞰图。第四条,设计进度。乙方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对设计图纸提交时间的要求。注:以上工作时间为日历天,甲乙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45日历天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时间可顺延)。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地块地形电子文档、地块、地块红线图电子文档设计要点文件、项目定位报告及策划书、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等。3.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及时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八条、设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收费标准及内容,本合同设计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标准如下:1.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地块:地块1估算设计费663916元,地块2估算设计费115788元,地块3估算设计费1021831元,地块4估算设计费793880元,地块5估算设计费539680元3135095元。2.根据上述标准设计费总额暂定为313.5095万元,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二)付款方式。支付方式一:设计费形式支付: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47.0264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62.7019万元。3.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即109.7283万元。4.在本项目主体全部封顶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即62.701万元。5.其余设计费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设计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二:设计费换购项目产品。上述两种设计费支付方式,可由设计人在项目的各个阶段自由选择,并且设计人应在各阶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明,设计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变更为支付方式一,收取已完成部分的各阶段设计费。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包括郑宜、***等工程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原适公司与**天成公司的关系。***公司称其与原适公司是合作关系,共同承揽了**天成公司发包的建筑设计工作。**天成公司则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公司的陈述具备高度可信性,应予采信。第一,***公司与**天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适公司与**天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适合同)页眉处合同编号完全一致,合同体系、文字格式完全一致。第二,***合同及原适合同尾部的工程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完全一致。第三,原适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用地红线内的概念性规划设计,不包含施工图设计;***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原适公司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进行方案扩充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明显不一致。但是,原适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又完全一致(金额除外)。例如,原适合同付款条件第3项为施工图完成及审查通过,但是原适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施工图,可见,原适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另案合同***公司履行完毕另案的合同义务。第四,原适合同的设计费用及各阶段设计费用恰巧为***合同的50%,比较原适公司及***公司的工作量,原适公司的设计费明显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原适公司共同承揽了**天成公司发包的建筑设计工作,且**天成公司亦知情。**天成公司称原适公司将部分合同内容擅自转包给***公司、***公司未开展设计工作,明显与上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天成公司与***公司之间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为以下条款:“1.甲方在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94.0529万元。2.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
就第1点的付款条件,***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第一阶段款项778624.50元;于2019年2月22日***公司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请付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地块五第一阶段设计费请付的联系函》,请付地块五第一阶段款项161904.50元。就该项付款约定,合同已于2018年5月签订,***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及2019年2月22日提出付款申请,且**天成公司已收悉。故就第1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天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940529元,扣除**天成公司已先期支付的778624.50元后,**天成公司仍应于收到付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3月5日前)支付161904.50元设计费。
关于该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就上述设计费161904.50元,**天成公司2019年3月5日前未支付,应当从逾期之日2019年3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上述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明显超出法定范畴,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且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就第2点的付款条件“报建图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125.4038万元”,应理解为三个必要条件:第一,涉案地块应完成报建图;第二,该报建图经**天成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第三,***公司向**天成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在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内,报建图通常包含总平面图报建、单体平面图报建(平、立、剖),就本案合同履行而言,根据***公司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签收单》,可证实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公司已陆续交付涉案五地块的规划报建图;根据《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一二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三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可证实地块一二三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单体建设方案设计;根据[2018]3153号、3161号、3279号、3280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均可反映出涉案地块已完成总平面方案与建筑单体方案。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五地块的报建图已完成。但是,***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成就仍需上述报建图经**天成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就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报建图已通过**天成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故就该项条款的全额付款条件,尚未完全成就。但是,合同仍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结合***公司提交的上述《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可见***公司已完成报建图,但报建图仍多处需要修改及向消防、地铁、地铁、水务等多机构发出咨询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及工作结果,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完成该项阶段工作量的一半,并参照上述约定,由**天成公司支付一半的设计费用,即1254038元的50%,即627019元。
关于该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2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称该时间为原适公司向**天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设计款之日。一审法院认为该时间节点并非***公司提出付款请求的时间,而是原适公司提出付款请求的时间,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受理后,2020年3月20日,**天成公司首次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该时间节点应视为***公司的付款请求送达至**天成公司,其后七个工作日内(2020年3月31日前)**天成公司仍未支付设计费,故**天成公司应当从逾期之日2020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上述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明显超出法定范畴,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且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天成公司抗辩认为***公司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严重违约。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合同约定“双方应积极控制总设计时间在75日历天内”,该时间非固定时间;第二,**天成公司从未催告***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均受领了***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可见**天成公司对***公司的合同履行进度是认可的;第三,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发现**天成公司提交的红线图为西安坐标,而非广州坐标,可见**天成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如期提交地块红线图。综上,**天成公司称***公司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天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首期设计费16190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904.5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二、**天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设计费6270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7019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驳回***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48元,由***公司负担11153元,**天成公司负担9595元。
本院二审期间,**天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会议纪要(2018年8月23日),拟证明案涉项目地块与地铁重叠影响规划建设,以及会议建议先行报审总平面图的事实;2、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及关于申请地块编号BB0101613规划条件的复函,拟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地块一和地块二的规划条件进行了函复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报告、关于变更划拨决定书有关事项的复函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拟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30日同意变更地块一和地块二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关于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证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26日同意将地块一和地块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用地面积变更为18319平方米;5、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的申请,拟证明**天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6条保留村的名义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申请开展地块五的控规修正工作。上述证据2-5拟证明涉案地块在合同期内不具备设计条件,其中地块一、二的红线图在2020年4月29日才确定,地块,地块五至今还在调整中天成公司在2020年9月16日才申请开展地块五的控规修正工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天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审设计成果时间是在该会议之后,可见***公司已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设计工作,而规划的变更不是***公司的合同义务;认可证据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该4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均为2020年,**天成公司未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公司也未参与证据所述变更事项的办理,证据所涉事项的变更均与本案争议款项无关。后续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的变更与***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无关,后续变更涉及的设计成果调整所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本案争议的标的,如果变更需另行收取费用。经审查,在上述证据1所述会议召开后,**天成公司收取了***公司和原适公司共同完成的涉案五地块的规划报建图并向相关单位送审,故上述证据1不影响本案讼争的合同履行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2、3、4、5均形成于***公司起诉后,与诉前发生的本案讼争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二审中,**天成公司表示双方已失去信任的基础,目前无法继续履行涉案设计合同。***公司表示涉案设计合同已经终止。
本院二审期间,***公司申请保全**天成公司财产944839.5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保全**天成公司财产944839.50元。
本院认为,**天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涉案《广州大学城商业地块建筑设计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约定**天成公司在合同签订且收到***公司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总设计费的15%即首期设计费。***公司已按该约定向**天成公司提出了首期设计费的付款申请,但**天成公司仅支付部分首期设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诉请**天成公司支付尚余未付的首期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对过高的违约金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该合同约定报建图完成并经**天成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收到***公司的付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20%即第二期设计费。根据涉案《图纸及文件签收单》、《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一二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广州大学城乐天花园一期工程(地块(地块三总平面方案送审函》及[2018]3153号、3161号、3279号、3280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已完成涉案五地块的报建图并交付**天成公司及向相关部门送审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报建图已经**天成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故全额支付第二期设计费的条件未成就。鉴于此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涉案设计合同实际已经终止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设计合同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费确定的约定,以及上述报建图送审后的意见反馈等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及工作成果,酌情认定***公司完成该项阶段工作量的一半,并确定**天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设计费的一半,以及对***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据实予以调整的审查处理意见,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天成公司在涉案设计合同已经签订且该合同并非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合同的情况下,又提出合同履行期间根本不具备设计条件的上诉主张,显然不合逻辑,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公司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后涉案地块重新调整规划,属于合同外出现的新的情况,不能以此否定***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故**天成公司提出***公司始终未正式开始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工作,***公司交付的是不具有设计内容、毫无价值的图纸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天成公司上诉提出***公司的合同义务还包括解决涉案地块与地铁线重叠造成的规划调整协调问题的主张,因涉案设计合同对此未作约定,且**天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天成公司认为其不应向***公司支付一审法院确定的设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天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