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

XX与某某、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0510-3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繁荣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5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桃李苑3-126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0553)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13)第2035号)、宿迁市宿豫区七彩东城美域10-104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桃李苑3-126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0553)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13)第2035号)、宿迁市宿豫区七彩东城美域10-104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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