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1820号
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邢练练。
被告:***,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豫区。
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戈杉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