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269号
原告:**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繁荣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邢练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原告**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江苏匠鼎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宝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宿豫区双河小区的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应支付18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宝源公司出卖给被告***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之间因该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退还原告**宝源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腾越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