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宝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财保511号
申请人:**宝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99383390X,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曹集乡繁荣西路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宿豫区。
申请人**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名下的位于宿豫区名河雅居75-702室的房产及苏N×××××的车辆,保全价值为110万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的位于宿豫区名河雅居75-7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名下的苏N×××××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保全价值为1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虹宇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