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660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秋,女,199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华,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安(沈阳)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聪,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林,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信安(沈阳)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晓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