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972号
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计2698元,由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