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97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松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绿园。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3月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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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