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981执保57号

申请保全人:黄富,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隆盛镇龙溪村六梭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海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414795B。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黄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黄富名下的号牌为桂K×××××号起亚牌小型轿车;

三、由各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保全人黄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黄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