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81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温日薇,女,成年,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海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414795B。
法定代表人:陈雄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流市新圩镇宋村小学,,住所北流市新圩镇宋村
法定代表人:宁永辉,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温日薇、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市新圩镇宋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水金
书 记 员 陆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