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81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温日薇,女,成年,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海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414795B。

法定代表人:陈雄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流市新圩镇宋村小学,,住所北流市新圩镇宋村

法定代表人:宁永辉,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温日薇、广西雄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市新圩镇宋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水金

书 记 员  陆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