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469号
申请人: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26HW7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35。
法定代表人:刘庆。
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