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5民初663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陈开宇,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被告: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3-5。
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303室、304室、401室、501室。
负责人:陈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颉,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诚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案涉事故产生医疗费1080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4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0613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1497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请中医疗费金额为13105.51元(含诚义公司垫付的11561.71元),合计152004.0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日15时5分许,***驾驶苏BN××××重型自卸货车沿无锡市锡山区老东廊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安羊路路口右转弯时,遇***骑电动自行车沿安羊路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主张的赔偿费用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诚义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其对案涉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苏BN××××重型自卸货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二、存在争议的赔偿费用:医疗费,200元急救费无正规发票,不予认可,且需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护理费每天8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认定,电动车维修费认可990元;三、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苏BN××××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未提供替代用药清单等证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误工费,***已超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仅有误工证明为凭,考虑到***与晨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间的关系,其误工证据尚不充分,***又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33934.07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诚义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诚义公司为***垫付的21561.71元,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中直接向诚义公司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33934.07元,其中的21561.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直接向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90元,由***负担439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251元(***同意其预交的上述325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姚 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玉龙
书 记 员 安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