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666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26HW7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芸,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天建公司应支付诚义公司工程款1766927.05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诚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5元,由天建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另案债权人江阴市巨匠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天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另案债权人江阴市巨匠铁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现天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