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张永久,男,湖南省浏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姣。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2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20年4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
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如期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6月2日、6月23日、7月14日向全国司法查询系统发起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092.86元,本院依法扣划该款项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6月5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四、2020年6月5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与药品工商
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91703.29元,已执行到位26092.86元,尚有465610.4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执行员 陈仕龙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