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3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85691.5元、违约金7977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收益类保险;

四、2020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醴陵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公安局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两年;

五、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止2020年11月15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365486.5元,已执0元,尚未执行136548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湘0281执9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唐力波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