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9)湘02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