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237号
申请人: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8号门店4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218号中国铁建荷塘星城3栋1704。
法定代表人:杨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69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021843971800043S000267)。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69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