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北湖星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669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10月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669万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