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系死者刘子燚父亲),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系死者刘子燚母亲),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系死者刘子燚妻子),女,汉族,1995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系死者刘子燚儿子),男,201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法定代理人:***,系**甲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系死者刘子燚女儿),女,201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法定代理人:***,系**乙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宏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水南村委会余家村。
法定代表人:余成化。
再审申请人***、***、***、**甲、**乙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宏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甲、**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刘晓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