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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住所地信州区信江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10073389942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飚,男,1975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身份证号36230119********。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身份证号32072319********。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州区茶圣路168号4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100MA35PMDG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身份证号362301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飚、***、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5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飚、***、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飚、***、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王飚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幢××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幢××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且被他案查封在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5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飚、***、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80,000元,截至2022年5月19日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