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保全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9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一、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XXX元人民币(实际冻结XXX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二、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XXX元人民币(实际冻结XXX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