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利民,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翟 晓 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