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财保2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52号1号楼3-6层、3号楼108-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6531629X。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168号4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PMDG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已提供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万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为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