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719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1113、1114。
法定代表人:孙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西侧708-1号尚上园3层商场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慕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2031.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02031.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