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71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1号长沙市**鞋厂办公楼101-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51号长沙市**鞋厂办公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