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706号 原告:***。 被告: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瑞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