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706号
原告:***。
被告: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瑞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