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310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出1844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无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2021年3月12日,经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2021年3月11日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缴存户;2021年6月2日经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2021年6月4日,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未回永顺县松柏镇福建村民委员会不清楚其情况;2021年6月17日,经向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社区调查,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狮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清楚其的财产情况。
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搜查措施。2021年3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吉首市艺术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及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至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8日,本次执行的标的84万元(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20年8月15日的利息24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6日之后开始计算)、执行费1172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