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52号 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鲶口村委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N9U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916568X1。 法定代表人:陈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