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52号
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鲶口村委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N9U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916568X1。
法定代表人:陈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泉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