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483号之五
申请人: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54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3EA59。
法定代表人:易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裕聪,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1U77D。
法定代表人:邱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强,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后案件裁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查封的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6253.29元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仇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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