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民初1891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16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滨河北路280号兴旺科技园A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愿履行了部分合同款项并承诺限期偿还剩余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4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两项共计7262.5元,由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